(2017)川3426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秀荣与周丹、袁中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会东县生吉租赁站,周丹,袁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220号申请执行人:会东县生吉租赁站。住所地:会东县小坝心。经营者:李秀荣。被执行人:周丹,男,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广场路。被执行人:袁中文,男,汉族,住简阳市合同乡。申请人李秀荣与被执行人周丹、袁中文两人租赁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1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秀荣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周丹、袁中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周丹、袁中文履行以下义务:执行标的22350元;执行费235元。但被执行人周丹、袁中文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周丹、袁中文两人在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管、国土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李秀荣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周丹、袁中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李秀荣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普正国审判员 雷光才审判员 周祥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宗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