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刑更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远才犯���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远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337号罪犯李远才,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宜宾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远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4年12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远才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远才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李远才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部分财产刑,家庭经济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远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吕晓宏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