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终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窦洁盗窃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窦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刑终55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窦洁,曾用名窦孝敏,女,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人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窦洁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7)豫0104刑初4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窦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3月22日8时许,被告人窦洁到其朋友被害人关某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幸福港湾B区ⅹ号楼的家中过夜,趁关某熟睡不备之机,将其放在枕头旁边蓝色挎包里的人民币18600元现金盗走。同年3月22日13时许,办案民警在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公交站牌将窦洁抓获。现赃款追回5000元,并返还关某。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辨认盗窃赃物照片及辨认聊天记录照片,被告人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查询,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等。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窦洁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窦洁退赔被害人关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三千六百元。原审被告人窦洁上诉称,其已经归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关于原审被告人窦洁盗窃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窦洁的亲属代其退还了剩余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事实有被害人关某出具的收据、亲笔书写的谅解书予以证明,二审审理期间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故被告人窦洁所提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窦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认定上诉人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和情节,导致量刑及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窦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哲审判员 成存启审判员 钱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芃邓江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