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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胡帮华与何玲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胡帮华,男,生于1964年8月21日。被执行人:何玲珑,男,生于1988年1月18日。结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胡帮华申请执行何玲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玲珑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931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纳了上述执行款3931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案件执行费50元已缴纳,本案已执行完毕。联系人:刘莹联系电话:0916-551****执行员 刘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世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