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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陆东祥与被告高有库、袁云、韩文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东祥,高有库,袁云,韩文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243号原告:陆东祥,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广灵县。委托代理人:郭军,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有库,男,1974年7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被告:袁云,男,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被告:韩文泉,男,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建南路83号。负责人:王俊斌,职务经理。原告陆东祥与被告高有库、袁云、韩文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陆东祥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东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309元,减半收取计65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万慧珍审判员  刘继东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庞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