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杨某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的(2013)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某已于2017年8月24日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恢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四日书记员 吴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