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云峰、黄险峰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类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保6号申请人:周云峰,女,1986年4月24日生,住彭泽县龙城镇。被申请人:黄险峰,男,1970年9月1日生,住彭泽县龙城镇。申请人周云峰诉被申请人黄险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险峰持有的彭泽县丰达车辆服务有限公司40%的股份和彭泽县丰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46%的股份。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险峰持有的彭泽县丰达车辆服务有限公司40%的股份和彭泽县丰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46%的股份本裁定书送达后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良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新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