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909号原告尚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被告高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小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