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金牛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金牛社区居民委员会,王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民初5906号原告: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金牛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帅旗,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毅,男,汉族,1969年5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金牛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与被告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以及被告王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毅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7%计算的利息;2.王毅承担案涉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居委会向二人出借50万,借款期限从2014年9月26日至2015年9月25日,月利息1.7%。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未按约还款。被告辩称,借款50万元是事实,因家里特殊原因未按约归还,但也有给居委会支付款项,希望能够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原告作为出借人(甲方)与被告(借款人、乙方)、担保人(丙方)XX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50万元,该借款应在乙方办理完毕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手续后七日内由甲方以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划转给乙方,乙方按借款总额1%支付服务费;借款利息为月息1.7%,利息支付方式为每月26日前向甲方支付利息85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6日至2015年9月25日,借款到期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未付利息;乙方迟延支付借款利息,每逾期一天,应当按借款本金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并由乙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未到期的全部借款利息;乙方以位于兴盛世家安置房和个人全部资产为上述借款作为担保;丙方自愿为乙方的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并以“兴盛世家安置房”资产作为担保。该合同还就收款账户进行了指定、对提前还款情形的利息收取、乙方的承诺及保证、争议的解决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由原告加盖公章,被告及担保人签字、捺印予以确认。案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的指定账户转款50万元,当日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原告50万元。此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且无证据证实担保人XX履行了保证责任。原告当庭确认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25日。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借款协议、银行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协议的签订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案涉银行凭证和借条证实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5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涉合同约定案涉借款按1.7%计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当庭确认案涉利息被告已支付至2015年4月25日,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7%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曾向原告支付款项的抗辩意见,原告主张被告所抗辩的款项已作利息进行扣减,且被告未就其主张举证证实,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在庭审后并未就本案达成调解,本院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金牛社区居民委员会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7%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5元,减半收取计5447.5元由王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