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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林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林美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885号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168号滨江豪园12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7969567280。负责人:曾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瑚,女,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乐平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美生,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被告林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慧娟人民陪审员  石 庆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乐智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