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25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临海市人民法院、董友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海市人民法院,董友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25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被执行人:董友顺,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2刑初898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董友顺在2017年5月16日前自觉履行(2016)浙1082刑初89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以(2017)浙1082执2510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友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00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友顺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00元的冻结、划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毛锦壮审 判 员 金智明代理审判员 尤宣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孙仁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