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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25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临海市人民法院、董友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海市人民法院,董友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25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被执行人:董友顺,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2刑初898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董友顺在2017年5月16日前自觉履行(2016)浙1082刑初89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以(2017)浙1082执2510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友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00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友顺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00元的冻结、划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毛锦壮审 判 员  金智明代理审判员  尤宣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孙仁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