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0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沾河林业局诉郭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局,郭保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10民初143号原告: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崔福荣,职务,沾河林业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沾河林业局胜利经营所所长。被告:郭保,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沾河林业局与被告郭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沾河林业局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该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沾河林业局撤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计118.75元,由原告沾河林业局负担。审判员 闫文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