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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0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沾河林业局诉郭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局,郭保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10民初143号原告: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崔福荣,职务,沾河林业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沾河林业局胜利经营所所长。被告:郭保,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沾河林业局与被告郭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沾河林业局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该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沾河林业局撤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计118.75元,由原告沾河林业局负担。审判员  闫文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