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武永军与张晓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永军,张晓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800号原告武永军,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晓伟,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系乌海市金惍鑫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永军与被告张晓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永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永军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武永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9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武永军承担(原告已预交915元)。审判员 郝岩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