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执10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余甜、林如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甜,林如族,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三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鑫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勇,张计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10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甜,女,汉族,1988年5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林如族,男,汉族,1948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大张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林如族。被执行人武汉三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东湖路329号东湖香榭水岸1栋1单元17层1702、1703室。法定代表人,王滨。被执行人湖北鑫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校场路13号。法定代表人,刘又清。被执行人肖勇,男,汉族,1967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张计平,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关于余甜与林如族、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三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鑫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勇、张计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甜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短期之内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余甜向本院书面提交申请,请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林如族、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三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鑫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勇、张计平应当继续履行(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魏风审判员 晏 钢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继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