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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桂琴与郭清明、郭淑艳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琴,郭清明,郭淑艳,郭淑娟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2194号原告王桂琴,女,194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被告郭清明,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被告郭淑艳,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汤原县,被告郭淑娟,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原告王桂琴与被告郭清明、郭淑艳、郭淑娟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桂琴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桂琴负担。审判员  丁印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惠靖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