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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11000周军与沭阳县胡集镇黄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沭阳县胡集镇黄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1000号原告:周军,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现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沭阳县胡集镇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胡集镇黄庄村村部所在地。法定代表人:张永富,系该村村长。原告周军诉被告沭阳县胡集镇黄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周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占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姬永昊书 记 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