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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9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爱环、杨庆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环,杨庆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96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778号。代表人:王文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圣龙,男,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辉,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爱环,女,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申请人:杨庆民,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被申请人刘爱环、杨庆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鲁1791民初96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爱环、杨庆民的银行存款45654.19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刘爱环、杨庆民已经全部履行(2017)鲁179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爱环、杨庆民的银行存款45654.1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改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