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3执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宜昌市繁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谭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繁源商贸有限公司,谭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5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繁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68-6号,组织机构代码77394639-1法定代表人黄光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谭超,男,汉族,1983年12月15日出生,住宜昌市,本院在执行宜昌市繁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谭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谭超目前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1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亦兵审判员  张 勤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