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7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雯净与张吉焕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雯净,张吉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714号之一申请人:贾雯净,女。法定代理人:贾彩会,女。被执行人:张吉焕,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雯净与被执行人张吉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陕0326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744.80元,诉讼费16元,执行费50元(共计3810.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农行眉县支行金渠分理处个人存款3810.80元,按判决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