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宋某与额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额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内0425民初1005号原告:宋某,男,1978年9月6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所地赤峰市。被告:额某,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额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朱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鑫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