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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4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春梅与杨华、杨军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梅,杨华,杨军然,王兰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4977号原告:胡春梅,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告:杨华,女,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杨军然,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王兰英,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春梅与被告杨华、被告杨军然、被告王兰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胡春梅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杨华、杨军然、王兰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春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春梅撤回对被告杨华、被告杨军然、被告王兰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胡春梅负担。审判员  文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