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1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庆艳、范雪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庆艳,范雪玲,李小刚,郑州交运豫州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财保32号申请人:张庆艳,女,汉族,1960年10月6日出生,住新乡县。申请人:范雪玲,女,汉族,1997年11月15日出生,住卫辉市。被申请人:李小刚,男,汉族,1990年7月22日出生,住辉县。被申请人:郑州交运豫州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83号客运总站院内。申请人张庆艳、范雪玲与被申请人李小刚、郑州交运豫州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7年8月24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郑州交运豫州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车辆价值40000元),该车现暂扣于新乡县交警队停车场内。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40000元。本院认为,张庆艳、范雪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州交运豫州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车辆价值40000元),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