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王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王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1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王国华,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平与被执行人王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国华现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彤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四书记员 王文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