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执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谢帮祥申请执行杨景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帮祥,杨景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帮祥,男,1966年7月16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杨景兰,女,1950年12月10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2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谢帮祥申请执行杨景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杨景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景兰偿还申请执行人谢帮祥借款6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承担执行申请费810元。但被执行人杨景兰未按照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故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景兰下达限制消费令。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息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杨景兰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杨景兰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就上述调查情况书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因被执行人杨景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帮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谢帮祥发现被执行人杨景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犇(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