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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红宁对刘连贵故意杀人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16号刘红宁:你因原审被告人刘连贵故意杀人、流氓一案,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刑字第172号刑事判决和本院(1990)刑核字第21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连贵不构成故意杀人、流氓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一)你提出认定刘连贵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并认为被害人周某一发病前曾服用可能被老鼠啮噬过的猪苦胆,医生会诊以及死亡诊断证实周某一死于流行性出血热,周某一死于斑蝥中毒的证据不足;办案机关刑讯逼供并安排吕某、陆某引供诱供收集到的刘连贵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申诉理由。经查,1.刘连贵在杉松岗镇医院工作期间,同院中医李某一告知斑蝥可治疗其牛皮癣,其从该院窃取斑蝥使用后将剩余三只斑蝥保存至案发,后同多名女性发生两性关系并欲同周某一离婚未果,其从《急性中毒》一书中了解到斑蝥有巨毒能够致人死亡,遂利用周某一患有白塞氏综合症、自己去长春学习不在场之机,将三只斑蝥碾碎分别放入为周配制中药中,周服用后中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杉松岗镇医院中医吴某一证实该院确有斑蝥,中医李某一经常使用斑蝥治病;证人魏某一证实斑蝥具有外用治疗牛皮癣的功效;侦查机关根据刘连贵供述搜集到的《急性中毒》书籍出版时间、价格、装帧等同刘连贵描述一致,其中有斑蝥制毒物的记载,且刘连贵描述的斑蝥外形同实物吻合;证人殷某、李某二、郑某、杨某等人证实刘连贵欲与周某一离婚,因周反对、他人劝解未果;杉松岗镇医院医生李某三、收款员郭某、药剂员徐某证实刘连贵为周抓回中药;证人李某四、赵某、马某、毕某等人证实周某一服用刘所抓中药后突然吐血发病;周某一同事、邻居、刘连贵所在医院同事均证实周平时身体强壮,仅患有轻度白塞氏综合症;医院病历以及护理人员任丽、医生赵某、马某、咸某、白某等证实周入院后出现恶心、尿频、呕血、尿血,脉搏触不清,血压不回升等症状,病情急剧恶化,后因急性肾功能衰竭死亡,均与《急性中毒》一书记载的斑蝥中毒特征吻合;证人贾某、马某、刘某等医生均证实周死亡时体表特征符合中毒症状。且上述证据同刘连贵关于作案动机、毒物来源、采取手段、下毒过程、被害人中毒后体征等有罪供述相吻合。2.虽然为了火化尸体所需,辉南县医院开具了流行性出血热的死亡诊断,但出具诊断的医生宋某以及多名经治医生均明确表示周某一最后死因不明,未确诊;证人高某、孙某证实猪苦胆不具有制毒性,证人杨某证实周某一死亡前二十天左右服用少量猪苦胆至案发前并无异常;周某一病例记载和证人马某、吴某二、刘某、王某等均证实周身体并无出血点,外部特征和验尿结果均同出血热症状相佐,故不能以死亡诊断作为确认周某一死亡原因的依据。3.虽然刘连贵系受同监室人员吕某一、陆某关于“犯罪已过追诉期限”说法的影响而交代杀害周某一的犯罪事实,但其供述内容详细,客观自然,叙述细节清晰,情节符合常理,无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有引供诱供、刑讯逼供行为,且公安机关根据其供述所搜集的证据均同其供述一一印证,故该供述真实可信。综合分析在案证据,刘连贵采用投毒手段致周某一死亡的事实清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二)对于你提出原判认定流氓事实不存在,刘连贵不构成流氓罪的申诉理由,经查,刘连贵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供述在同周某一婚姻存续期间,同佟某、张某一、张某二、蔡某发生两性关系以及强制猥亵周某二、朴某、高某,其供述的时间、地点、次数等具体情节同各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并有张某三、荣某等多名证人证言相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连贵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为满足自己的性欲,同多名妇女之间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强制猥亵妇女,符合流氓罪的构成要件。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