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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终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焕春、董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焕春,董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8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焕春,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建民,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上诉人胡焕春因与被上诉人董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民初10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焕春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决被上诉人返还货款6800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是在不知道被上诉人从事的是传销活动的情况下将6800元汇入被上诉人的账户,只是单纯的购买电动车的行为,并未参与传销。被上诉人应当返还上诉人的货款。董建民辩称,上诉人在心未来互联平台购买电动车,石家庄新华公安分局对心未来互联平台总部进行查封,支付的货款无法返还。胡焕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货款6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6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电动车,价格为6800元,双方口头约定付款后30日交货,原告在当日便将6800元转给被告,之后被告一直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一中国建设银行转账记录一份,证明将6800元转入62170022700045****4370846156账户的事实。被告经质证称原告提交的银行卡账号错误,原告提交账户不是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告提交证据1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17002270004514734个人活期账户交易对账单,证明2016年8月26日确实有6800元转入,并认可该款是原告转入;此款已转给河北省南皮县的刘仁才,由刘仁才转给心未来互联平台的杨杰。提交证据2心未来互联平台的购物小票一份,证明由于原告在心未来互联平台没有购买资格,所以原告将货款转给被告后,被告通过他人将该笔款项转入其婆婆孙桂祯的平台账号购买货物;因为心未来互联平台没有经销电动车的资质,原告所购买货物显示为小洋人饮料产品和酒类,最后实际给的是电动车。庭后本院经网络查询证实心未来互联平台已被公安机关定性为网络传销,石家庄市公安机关已依法对依托心未来互联平台进行传销活动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现该团伙骨干分子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胡焕春将6800元转入被告董建民账户,并通过孙桂祯在心未来互联平台的会员号购买小洋人饮料产品和酒类,实际购买产品为电动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心未来互联平台因传销行为被警方查处,致使原告在该平台购买货物不能发货引发原被告纠纷。综上所述,本案属于因传销行为引起的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胡焕春。本院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胡焕春将6800元转入董建民账户,用于在心未来互联平台购买电动车,但心未来互联平台已被石家庄市公安机关关闭,已被公安机关定性为网络传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的规定,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于法有据。综上所述,胡焕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平审 判 员 李玉鹏审 判 员 王树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宋珊珊书 记 员 于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