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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潘晶与宋蕾、赵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晶,宋蕾,赵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233号申请执行人:潘晶,男性,汉族,1986年0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宋蕾,女,1982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欣,男,1978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7)陕05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费141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查明,赵欣、宋蕾系多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赵欣因长期不上班其单位于2017年2月已停发其工资,另一被执行人宋蕾的工资已在(2016)陕0503执168号案件中被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赵欣在西安市曲江新曲芙蓉东路中海紫御华府小区有住房一套,本院已对该房屋轮候查封(赵欣所涉债务多其房屋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先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另行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