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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通江县人民法院与执行被执行人熊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276号被执行人:熊新,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通江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熊新“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川192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进因诈骗罪被处罚金8000元,但被执行人熊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茂森审判员  赵 江审判员  余显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灿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