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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8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李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李建,刘静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8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151号。法定代表人:张洪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响,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建,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静真,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李建、刘静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