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4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从九与协荣塑胶(深圳)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从九,协荣塑胶(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4195号申请执行人张从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福全,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协荣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SAKAMOTOHISA(浅贺基久)。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09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500元(人民币,下同);2、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459元;3、从2017年7月24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以上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34.4元。但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协荣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9450.5元(截至2017年8月24日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利息为157.1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