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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岳小琴与厦门市海沧区金玖佳酒业经营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小琴,厦门市海沧区金玖佳酒业经营部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1169号原告岳小琴,女,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联系。被告厦门市海沧区金玖佳酒业经营部,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鳌冠社区东片37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205810066409。经营人李丽,联系电话1535920****。原告岳小琴与被告厦门市海沧区金玖佳酒业经营部(以下简称“金玖佳酒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兰铁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小琴诉称,原告在淘宝电子商务平台被告金玖佳酒业经营部开设经营的“宅酒配”网店前后共4次购买了岩井系列威士忌酒和白州系列威士忌酒。订单号分别是17618950345976694,21622791713976694,23494148426976694,23720190781976694。分别收到黑标岩井威士忌酒13瓶,单价285元,共计3705元,白标岩井威士忌3瓶,单价290元,共计870元,白州1973威士忌2瓶,单价340元,共计680元。原告收到货以后,其中岩井系列威士忌是日本核辐射污染区所产食品,再进一步了解当中发现涉案产品应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食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一、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涉案产品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根据上述事实,被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了防病等特殊需要命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白州威士忌酒上面的中文标签有错误,基于安全考虑电联中国三得利中国公司中文标签不是其公司在中国备案的中文标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且其中文标签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否则不得进口。综上,涉案的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等法定检验货义务,被告是专业的经营者,对以上国家法律法规明白并应执行,很显然被告应知道经营的产品是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被告应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给予赔偿。故诉于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820元;二、要求被告退赔原告经济损失5255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岳小琴起诉被告金玖佳酒业要求其承担返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但本院按照原告岳小琴提供的被告金玖佳酒业的送达地址即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鳌冠社区东片37号之二对被告金玖佳酒业进行邮寄送达,特快专递邮件改退批条为“原写地址不详,电话非本人”连投三次未投被退回。综上,原告岳小琴不能提供被告金玖佳酒业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岳小琴提供的被告金玖佳酒业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本院依法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小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9元,退回原告岳小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兰铁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