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如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如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2385号原告武汉市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汽渡路。法定代表人林喜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英,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大张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林如族,董事长。被告林如族,男,194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东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林如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新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潘应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