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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云与郑宏亮、安徽宇汀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郑宏亮,安徽宇汀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05民初2074号原告:王云,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理人:樊树莉,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礼平,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实习律师。被告:郑宏亮,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虎,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宇汀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66539834E法定代表人:沈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何军,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云诉被告郑宏亮、安徽宇汀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汀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树莉、汪礼平,被��郑宏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虎、被告宇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何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2881.31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该项请求变更为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93979.3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宇汀公司在铜陵市斗星城与大洋百货承包钢结构、网架制品安装项目,被告郑宏亮是宇汀公司在该项目的挂靠人员,具体负责该工程项目。因钢结构、网架制品生锈,被告郑宏亮便招募人员从事粉刷油漆工作。原告即是应被告郑宏亮的要求到该工程从事粉刷油漆工作。2016年3月16日下午,原告在施工现场从事补漆工作时,从4米多高的钢结构网架上摔下地面,被送往铜陵市博爱医院治疗,后又转入铜陵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在铜陵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经医院检查诊断为腰4粉碎性骨折。原告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个八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目前原告伤情稳定。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为了维护原告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郑宏亮庭审中辩称: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被告宇汀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将油漆分包给郑宏亮,郑宏亮又将补油漆承包给王贤武,郑宏亮和王贤武均应该承担责任。另外,原告本人在工作中存在明显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相关的赔偿费用:医疗费予以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天数和标准我们予以认可;护理费我们认为应该按住院天数25天,100元/天计算;营养费按住院天数25天,30元/天计算;交通费按25天,20元/天计算;误工费的标准和天数过高,住院及建休天数合计应为115天,误工费标准建议按2015年安徽省建筑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后期治疗费尚未发生;鉴定费不予认可;残疾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原告并非受到被告直接的伤害,故不予认可,原告提出的标准也过高。被告宇汀公司庭审中辩称:同意郑宏亮的答辩意见。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原告在工地受伤属实。该工程是我公司承包施工,我公司将油漆工程分包给郑宏亮,至于郑宏亮有没有再次把这个油漆分包给王贤武,我公司不清楚。原告没有法定的高空作业资格证,也没有经过相应的培训,必然不能按规范进行作业,原告当时已经意识到存在安全隐患,应该拒绝施工,但原告等人并没有拒绝施工,自身存在明显的过错,应该承担30%到40%的责任。原告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的问题,原告误工天数按200天计算是基于三期鉴定,三期鉴定是控制性的鉴定,在对诊疗行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是不具备启动三期鉴定条件的,本案误工天数应该根据原告的诊疗材料按115天计算,原告的误工费标准应该按行业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按城市标准计算有异议,原告起诉时是按农村标准计算的,原告仅提交一份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也不能证明其在城镇有稳定的工作。关于精神抚慰金,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应该是10000元,而且还要考虑相关的责任划分。综上,原告自身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云经案外人王贤武介绍到铜陵市斗星城工地从事钢结构、网架制品补油漆工作。2016年3月16日下午,原告王云在粉刷油漆过程中不慎从钢结构网架上摔落地面受伤,后被送至铜陵市人民医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医院检查诊断为腰4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中���骨折。原告因伤在医院住院治疗25天,共发生住院医疗费66841.11元,其中被告郑宏亮支付58000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支付。铜陵市人民医院出具的陪客通知单载明,原告住院期间需陪护一人。2016年6月13日,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王云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云右侧腓骨中段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被鉴定人王云L4椎体粉碎性压缩性骨折构成八级伤残。2016年6月23日,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委托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王云的三期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云L4椎体粉碎性压缩性骨折,右腓骨中断骨折,建议其误工期200日,护理期110日,营养期110日;被鉴定人王云L4椎体粉碎性压缩性骨折后续治疗费约需1万元。原告因申请三期及后续治疗费用评估支付鉴定费2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宏亮认为原告的伤残等级是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认定的,故向本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委托安徽博爱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王云的伤残等级按道路交通事故标准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王云腰部损伤为九级伤残。被告郑宏亮因申请重新鉴定支付鉴定费900元。原告王云的户籍地在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群心村六组16号。铜陵市铜官区五松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1日出具的居住证明载明,原告王云在出具证明时居住在铜陵市铜官区××号。铜陵市斗星城大洋百货钢结构、网架制品安装工程由被告宇汀公司承包,被告宇汀公司将后期钢结构及网架制品的油漆修补工程交由被告郑宏亮施工。被告郑宏亮称其将工程再次分包给了案外人王贤武。本案中,王贤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表示郑宏亮打电话要求他帮忙找几个人刷一下油漆,他和原告等五个人一起干活,工资由郑宏亮按220元/天结算。另查明,本案所涉钢结构、网架制品的油漆修补工程涉及高空作业,原告王云无高空作业资质,被告宇汀公司、郑宏亮在施工过程中也没有为原告等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王云在铜陵市斗星城从事油漆修补工作过程中受伤,被告郑宏亮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雇主对于原告王云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郑宏亮称其将工程分包给了王贤武,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且王贤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称其与原告一起工作,接受相同的劳动报酬,故被告郑宏亮称其将油漆修补工程分包给了王贤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宇汀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郑宏亮,被告宇汀公司应与被告郑宏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责任的分担,原告王云缺乏高空作业资质,且明知被告郑宏亮未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仍然甘冒风险,作业过程中自身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自负相应责任。本院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原告的损失,由原告自负20%责任,被告郑宏亮承担80%的责任。被告郑宏亮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系原告本次受伤而产生,本院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关于原告的损失:医疗费合计66841.11元,有相应的票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因伤住院25天,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原告的护理期经鉴定为110日,主张护理费12564.2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原告因伤营养期经鉴定为110日,主张营养费2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原告根据住院25天,主张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原告的误工期经鉴定为200日,原告主张150元/天并无相应依据,本院根据原告从事的工作,参照2016年安徽省建筑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399元)计算,误工费认定为28163.84元。后续治疗费,虽经鉴定,但尚未实际发生,被告不同意一并处理,故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鉴定费2000元,有相应的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原告户籍在农村,虽提交了在城镇居住的证明,但该证明不足以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满一年的事实,故残疾赔偿金本院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告的伤残等级经重新鉴定为九级伤残,故残疾赔偿金认定为46880元(11720元×20年×20%)。原告因伤构成九级伤残,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原告的损失合计170399.15元,被告郑宏亮应承担136319.32元,因被告郑宏亮已垫付58000元,故被告郑宏亮实际还应赔偿原告王云783**.32元。被告宇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王云各项损失合计78319.32元。二、被告安徽宇汀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上述郑宏亮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8元,原告王云承担1600元,被告由被告郑宏亮、安徽宇汀钢结构有限公司连带承担17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 峰审 判 员  姚朝军人民陪审员  桂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邾海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