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8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姜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8181号原告:姜某,女,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即墨市。被告:胡某,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林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