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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执4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安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4039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安桂,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陈安桂被控盗窃罪所得罪一案,本院(2016)川0191刑初73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前述判决判令陈安桂罚金2000元。因陈安桂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移送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国土、银行等信息情况,但因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不明确,无法进行财产查控,故我院拟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91刑初733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