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5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韩耀文与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耀文,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473号吉01**民初1473号原告:韩耀文,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义,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长石公路8.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孟祥民,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平,英俊镇信访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卫,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耀文与被告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韩耀文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耀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由原告韩耀文负担。审 判 长  李佩成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人民陪审员  时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