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民终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建龙与黄虹、溧阳市新昌天线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虹,张建龙,溧阳市新昌天线厂,黄富龙,黄晓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虹,男,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龙,男,1965年6月11日生,汉族,上海市闵行区人,住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市新昌天线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7192P,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教场里村。投资人:黄晓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富龙,男,1952年12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晓倩,女,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上诉人黄虹因与被上诉人张建龙、溧阳市新昌天线厂、黄富龙、黄晓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0481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溧阳市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向上诉人黄虹邮寄送达了《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黄虹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晓琴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储心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