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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向左军、卓浓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向左军,卓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北街010号。负责人向建国,行长。被执行人向左军,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被执行人卓浓平,女,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向左军、卓浓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1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向左军、卓浓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左军、卓浓平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向左军、卓浓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均无财产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向左军、卓浓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振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