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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8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范先纯、韩蓉桃与成都亚玛亚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先纯,韩蓉桃,成都亚玛亚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8942号原告:范先纯。原告:韩蓉桃。委托代理人:钟德伟。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亚玛亚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原告范先纯、韩蓉桃与被告成都亚玛亚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范先纯、韩蓉桃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