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XX良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1171号罪犯XX良,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昌邑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05)昌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昌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撤销前判对XX良犯故意伤害罪的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XX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刑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5月10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8月2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XX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XX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XX良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罪,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