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武汉众博汽车部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众博汽车部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3民催1号申请人武汉众博汽车部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10号光电谷孵化器大楼。法定代表人侯基东。委托代理人舒红,公司员工。申请人武汉众博汽车部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300051/40133170,金额壹拾万元整(¥100000.00),出票人九江市九九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西汇仁集团医药科研营销有限公司,付款行九江银行营业部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众博汽车部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沈庆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