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6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韦江瀚、谭伟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江瀚,谭伟斯,覃玉双,谭胜勇,谭胜炬,梁君丽,韦壮辉,韦希弟,韦学汉,韦朋勋,谭美珍,韦学江,谭显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韦江瀚,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谭伟斯,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玉双,女,1957年9月3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谭胜勇,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谭胜炬,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梁君丽,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壮辉,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希弟,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学汉,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壮辉,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朋勋,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谭美珍,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学江,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谭显辉,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江瀚与谭伟斯、覃玉双、谭胜勇、谭胜炬、梁君丽、韦壮辉、韦希弟、韦学汉、韦朋勋、谭美珍、韦学江、谭显辉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7)桂1226民初字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5月16日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17)桂1226执1235号。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韦江瀚或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经本院调查核实,经对银行网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信息。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存款、收入或者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6执12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德优审判员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玉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