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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破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上海钧凯工业炉厂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钧凯工业炉厂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破申6号申请人:上海钧凯工业炉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海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雨亭,男,在上海钧凯工业炉厂工作。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对申请人上海钧凯工业炉厂的破产清算一案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以与债权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因此,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钧凯工业炉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审 判 长  XX晶审 判 员  韩 燕人民陪审员  邹惠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成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