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4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帅与曾爱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帅,曾爱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4436号原告:胡帅,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被告:曾爱英,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原告胡帅与被告曾爱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胡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帅以已与被告曾爱英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赔偿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帅负担。审判员 易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