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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被告李在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748号原告:周某某,女,1985年3月21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贾庄村村民,住该村115号。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6月7号,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贾庄村村民,住该村。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