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5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冬冬与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冬,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977号原告:张冬冬,男,汉族,1986年1月22日出生。被告: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220号裕达国际贸易中心A座2601室。法定代表人:江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冬诉被告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冬冬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冬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朝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