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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10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见畅物业有限公司与李国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见畅物业有限公司,李国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0767号原告:上海见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夏乾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金,男,汉族,1987年8月2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李国桢,男,汉族,1963年11月15日生,住浙江省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见畅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见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盛棠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甘喆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