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5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小丽周香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香静,李小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030号原告: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一碗水前街1号1幢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0077787Y。法定代表人:李开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香静,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小丽,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香静、李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宇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