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贞杯、黄视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贞杯,黄视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罗贞杯。被执行人:黄视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罗贞杯申请黄视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121执33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辉审判员 莫雄光审判员 雷裕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胜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