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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九洲建筑劳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九洲建筑劳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019号原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章贵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伟,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旭升,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陕西九洲建筑劳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宏,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全,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原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九洲建筑劳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433元,减半收取7716.5元,由原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凤琴人民陪审员  卓士升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巴好鹏 来源:百度搜索“”